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试行)

发布时间: 2022-11-29 15:57 字体:[]

为切实做好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垂钓的行为。


二、区域管理


禁钓区: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包括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州段)干流、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禁钓区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划定辖区内禁止垂钓的区域,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公布后实施。毗邻县、市在交界水域划定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协调不一致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在划定禁止垂钓的区域前,应事先征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或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区域设置醒目标识,便于公众遵守和监督。


垂钓区:禁钓区以外水域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垂钓水域。


三、行为管理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留取1尾,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钓获上述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在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休闲垂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钩尖数量不超过2个)规定,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禁钓区水域进行垂钓;


(二)单钩钩宽超过1.6厘米(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三)使用串钩、爆炸钩,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四)使用禁用渔(钓)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五)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虾、螺类或其它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


(七)买卖交易钓获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行为。


四、执法监管


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垂钓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属非法捕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五、其他事项


(一)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告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补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制度,明确休闲垂钓的时间、范围,以及钓具、钓法、钓饵和钓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等,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在禁止垂钓的区域或禁止垂钓的时段,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批。


(三)本通告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1.长江流域贵州省境内涉及区域名单

2.贵州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

3.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和贵州省保护鱼类品种


附件1


长江流域贵州省境内涉及区域名单



贵阳贵安:乌当区、花溪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云岩区、南明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马场镇、高峰镇、湖潮乡、党武镇


遵义市:仁怀市、习水县、赤水市、桐梓县、播州区、红花岗区、汇川区、湄潭县、余庆县、凤冈县、正安县、道真县、绥阳县、务川县


安顺市:西秀区、普定县、平坝区


毕节市:七星关区、威宁县、金沙县、赫章县、纳雍县、织金县、大方县、黔西市


铜仁市:思南县、印江县、德江县、沿河县、松桃县、碧江区、玉屏县、江口县、万山区、石阡县


黔东南州:麻江县、丹寨县、凯里市、黄平县、台江县、施秉县、剑河县、锦屏县、天柱县、镇远县、雷山县、三穗县、黎平县、岑巩县


黔南州:瓮安县、龙里县、贵定县、福泉市


附件2


贵州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

附件3


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和贵州省保护鱼类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