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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遵义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意见或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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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办的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遵义市》,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广泛听取意见,现特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朋友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修改意见及建议请于20251121173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到遵义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851-27588073

来信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乌江大道遵义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科(收),563006,联系电话:0851-27588073

电子邮箱:920628451qqcom




遵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遵义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新蒲新区农林水务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的通知》(遵法领办〔2023 〕6)规定,根据《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遵义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附件:遵义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遵义市农业农村局

2025114



附件

遵义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1

对侵占、毁坏基础设施或者标识标牌的行政处罚

《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 禁止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基础设施或者标识标牌;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占、毁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本条,未给设施或者标识标牌造成损害的

责令停止侵占、毁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一般

二次违反本条,对设施或者标识标牌造成损害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反本条,或者对设施或者标识标牌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

对使用生活垃圾作为肥料的行政处罚

《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 禁止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实施下列行为:

(五)使用生活垃圾作为肥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本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二次违反本条,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反本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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