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办的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遵义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广泛听取意见,现特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朋友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修改意见及建议请于2025年11月21日17:3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到遵义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851-27588073
来信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乌江大道遵义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科(收),563006,联系电话:0851-2758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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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遵义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新蒲新区农林水务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的通知》(遵法领办〔2023 〕第6号)规定,根据《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遵义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附件:遵义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遵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4日
附件
遵义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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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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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侵占、毁坏基础设施或者标识标牌的行政处罚 |
《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 禁止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基础设施或者标识标牌;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占、毁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反本条,未给设施或者标识标牌造成损害的 |
责令停止侵占、毁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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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二次违反本条,对设施或者标识标牌造成损害的 |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反本条,或者对设施或者标识标牌造成严重损害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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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使用生活垃圾作为肥料的行政处罚 |
《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 禁止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实施下列行为: (五)使用生活垃圾作为肥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反本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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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二次违反本条,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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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三次以上违反本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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