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新蒲新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记录和处理制度》《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穿着执法制式服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附件:1.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
记录和处理制度
2.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3.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4.行政执法人员穿着执法制式服装管理规定
遵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6日
附件1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记录和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机关、局属各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做有碍公平公正的事情。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执法活动:
(一)违规指令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二)以各种方式妨碍、阻挠、干扰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
(三)默许或者授意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干扰行政执法;
(四)通过非正当途径和方式直接或间接为违法行为人开脱、减轻责任或提出其他不正当处理行为和要求;
(五)包庇、袒护或放纵违法行为;
(六)违反规定泄露执法信息或者为当事人打探违法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七)阻挠、拖延或者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八)以其他方式违反规定干扰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形。
第六条 领导干部妨碍、干扰、阻挠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对应当移送管辖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九条 国家、省、市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案件办理记录和处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局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我局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行政复议案件中指出的违法违规问题;
(三)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违法违规问题;
(四)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的问题;
(六)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七)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我局每半年通报一次行政执法情况,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随时通报。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第五条 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当制作书面《行政执法情况通报》,通知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限期整改。
第六条 被通报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应在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被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应分值。
第八条 对于行政执法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过错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我市各县(市、县)农业农村局和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由局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认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投诉举报方式: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
第六条 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必须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举报人的情况。
第七条 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第八条 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并完整保存。
第九条 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要认真填写遵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
第十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及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于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其他投诉举报渠道。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查实后,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向行政执法主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责令行政执法人员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向投诉举报人回复。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遵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附件
遵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 |||
投诉举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投诉举报方式 |
书面(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其他); 口头(电话、口述、其他) | ||
投诉举报 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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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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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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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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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 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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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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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 意见 |
年月日 | ||
局领导 意见 |
年月日 | ||
后续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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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4
行政执法人员穿着执法制式服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穿着执法制式服装,树立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我局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穿着执法制式服装:
(一)行政执法(含日常监督检查);
(二)参与联合执法检查;
(三)参加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会议、培训或宣传等其它活动;
(四)参加其他应当穿着执法制式服装的集体活动。
第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穿着执法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
(二)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穿着执法制式服装的;
(三)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事情时;
(四)其他不需要穿着执法制式服装的情形。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各季执法制式服装。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穿着执法制式服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夏装时,除夹克式衬衣外,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
(二)着春秋、冬装时,外套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着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Ⅴ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制式衬衣应系制式领带;
(三)不得佩戴、系挂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物;执法过程中,不得戴墨镜面对当事人;
(四)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等;
(五)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六)其他规律规定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执法人员穿着执法制式服装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穿着执法制式服装时,应当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勾肩搭背,插兜叉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出言不逊。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穿着执法制式服装必须做到干净整洁、仪表端庄。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穿着执法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执法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喝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制式服装以及配套标志,不得变卖、拆改,不得赠送、转借;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自己的胸牌号与他人调换使用。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或退休时,由局法制机构收回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农业行政执法标志。
第十三条 局执法监督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不同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向局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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