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类别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 | 权力依据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范围 | 审核内容 | 审核依据 | 审核流程 | 审核结果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拟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的行政许可决定;经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审查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对听证进行公告、举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审批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审核: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审核: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审核。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 |
2 | 行政许可 |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审查(生猪除外)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条 | 拟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的行政许可决定;经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审查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对听证进行公告、举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审批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审核: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审核: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审核。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 |
3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 号发布)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8年修正)第七条 |
拟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的行政许可决定;经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审查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对听证进行公告、举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审批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 号发布)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8年修正)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审核: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审核: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审核。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 |
4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正) 《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贵州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规定》(黔农发〔2018〕25号) |
拟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的行政许可决定;经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审查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对听证进行公告、举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审批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正) 《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贵州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规定》(黔农发〔2018〕25号) |
1.受理责任审核: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审核: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审核。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 |
5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正) |
拟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的行政许可决定;经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审查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对听证进行公告、举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正) |
1.受理责任审核: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审核: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审核。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 |
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8 | 行政处罚 | 从事扎巢捕杀亲体或者其他危害渔业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9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10 | 行政处罚 |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行政处罚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1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农机所有者转让或者买卖应当报废的农业机械及自行拼装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 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16 | 行政处罚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 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20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2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26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27 | 行政处罚 |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2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2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30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31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33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34 | 行政处罚 | 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 加工场所以 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3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3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3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三款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十条、第二十二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十条、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4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五十六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4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46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4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48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5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政处罚 |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51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52 | 行政处罚 | 收购、加工、销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53 | 行政处罚 | 对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个人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审核: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核: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审核: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5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 查封、扣押价值较大的行政强制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
1.调查责任审核: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强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强制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强制文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强制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审核: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5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 查封、扣押价值较大的行政强制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
1.调查责任审核: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强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强制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强制文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强制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审核: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5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四十六条第一款 | 查封、扣押价值较大的行政强制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兽药管理条例》四十六条第一款 |
1.调查责任审核: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强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强制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强制文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强制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审核: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5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添加剂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 查封、扣押价值较大的行政强制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
1.调查责任审核: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强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强制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强制文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强制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审核: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58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查封、扣押价值较大的行政强制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1.调查责任审核: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强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强制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强制文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强制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审核: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59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牲畜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牲畜屠宰活动有关的牲畜、畜类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查封、扣押价值较大的行政强制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1.调查责任审核: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强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强制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强制文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强制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审核: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60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 | 查封、扣押价值较大的行政强制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 |
1.调查责任审核: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强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强制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强制文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强制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审核: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6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 查封、扣押价值较大的行政强制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
1.调查责任审核: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强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强制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强制文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强制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审核: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62 | 行政强制 | 扣押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查封、扣押价值较大的行政强制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调查责任审核: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强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强制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强制文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强制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审核: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63 | 行政强制 | 扣押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查封、扣押价值较大的行政强制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1.调查责任审核: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强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强制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强制文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强制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审核: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
64 | 行政强制 | 扣押拒不停止使用的,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 查封、扣押价值较大的行政强制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
1.调查责任审核: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审核: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审核:在作出强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审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强制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强制文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送达责任审核:行政强制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审核: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作出拟同意作出决定或者其他的建议。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完善之后再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拟同意或者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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