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要闻 > 通知公告
市农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43项)
字号: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第12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第15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种植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24米以上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第20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核发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牌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第24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审批 

《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第二十一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贵州省政府155号令)附件2第7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十五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年贵州省政府令164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6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六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年贵州省政府令164号)附件2第17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批准 

《畜牧法》(2015修正)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附件2第5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可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附件2第6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种植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许可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核发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六条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2015年7月修订)第十条 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许可 

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种子法》(2015修订)第三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种植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许可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附件2第11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许可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单位培训资格许可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附件2第13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农机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检查 

植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种植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检查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检查 

对兽药经营的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 

人事科教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检查 

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条 

农机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二条 

农机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检查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检查 

《种子法》(2015修订)第五十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种子法》(2015修订)第五十条 

种植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种植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检查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发布)第三十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发布)第三十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4 

行政检查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检查 

《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5 

行政检查 

对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畜牧法》(2015修正)第五十六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畜牧法》(2015修正)第五十六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6 

行政检查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一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一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7 

行政检查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8 

行政检查 

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9 

行政检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0 

行政检查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二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1 

行政检查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七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七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2 

行政检查 

对草原进行定期调查 

《草原法》(2013修正)第二十二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草原法》(2013修正)第二十二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3 

行政检查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草原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草原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4 

行政检查 

对动物饲养场定期对饲养动物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检测情况进行检查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发布)(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十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5 

行政检查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6 

行政确认 

对农业机械事故的责任认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五条  

农机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7 

行政确认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 

种植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8 

行政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9 

行政奖励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奖励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0 

行政奖励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三十一条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三十一条 

人事科教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1 

行政奖励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奖励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 

种植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2 

其他类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权、经营权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备案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六条 

畜牧渔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3 

其他类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五条 

种植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