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遵义市委:
贵委委员提出的《关于涉农资金管理总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提案收悉,感谢对涉农资金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中的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构建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大格局
预防财政扶贫开发资金管理使用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一项源头治理工作的复杂工程,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的统一格局。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负担起监督管理责任,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答复意见:2017年3月13日,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印发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今后,财政、扶贫、发改、民政、农业、林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把《办法》贯彻落实到乡、村、组。
二、关于规范项目资金的运行监管
一是建立惠农补助资金信息监管平台。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将土地位置、种植面积等信息全部纳入系统,提高科技促廉的效力。二是强化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建议将以抽查核实为主改为以普遍的现场核实为主,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可能做到实地核实,确因人员紧张难以做到的,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核实,中介机构对委托的职能部门负责。三是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答复意见:建议由市纪律牵头,监察局、农委、财政配合,建立遵义市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
三、关于加大项目资金运行信息的公开力度。
一是扩大信息内容公开范围。全面公开资金性质和来源、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地点、责任单位、补助标准、投资金额以及项目招投标等信息,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改变有的地方单一在报纸、电视、网络上公示的做法,实行在村级政务公开栏上公开。建议在各行政村、乡镇(街道)设立信息查询触摸屏,将所有惠农政策、项目资金信息全部录入系统,使村民可以通过触摸屏查询惠农项目资金运行情况。三是增强信息公开的真实性。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政府对辖区内惠农补贴对象、补助金额、项目实施情况等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四是创新与农民的沟通途径。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开展惠农政策宣传下乡活动,依托乡镇政府工作平台将公共服务延伸到村,让农民群众真正了解相关惠农政策。
答复意见:项目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归口管理、资金整合、绩效导向的原则。项目资金分配包括政策依据、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效益目标等;应明确支持方式、支持方向、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和支持时限等因素。
(1)支持方式:指直接补助、先建后补、政府补贴、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等方式。
(2)支持方向:指项目建设服务于农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即为农(牧)业生产、农(畜)产品加工与销售、休闲服务农业中的农业产业发展、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农技推广及产业体系建设、农业生产防灾救灾、疫病防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农村改革、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等方向。
(3)支持对象:指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村,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涉农经营主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4)支持环节:指在基础设施建设、农资补助、良种补贴、疫病防控、生产设备购置、市场营销平台搭建、品牌创建、质量安全、宣传推介等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具体环节和支出内容。
(5)支持时限:指项目建设的起始时间。
项目类的申报指南、补贴类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等扩大公示方式及渠道。
四、关于开展涉农资金开发管理使用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内外联动,加强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工作联系。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找准涉农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突出重点,深入查办涉及扶贫资金职务犯罪案件,尤其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坏,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案件要坚决查处。同时,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结合查办案件开展相关源头预防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协作机制,宣讲政策法规,警示教育干部,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从根源上找原因、查漏洞,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减少资金运行中的“跑冒滴漏”和侵害农户利益的行为,促进扶贫开发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答复意见:2016年,市农委与市人民检察院签订协议,市检察院在市农委设立“涉农资金协查系统”,市农委用专人定期向检察院报送涉农资金下达、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项目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全程监管。
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申报的原则,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
对在项目资金监管、使用过程中发现违反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造成项目资金损失等违纪、违规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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