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市农提复字〔2016〕15号 签发人:何键
遵义市农业委员会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
第45237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田景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打击渔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渔业水域环境和鱼类资源》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渔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委收到提案后高度重视,经过深入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起草了《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渔业违法行为的通告(代拟稿)》,拟报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印发实施。该通告对打击渔业违法行为,保护渔业水域环境和鱼类资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对我市渔业资源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渔业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附件: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渔业违法行为的通告(代拟稿)
2016年8月9日
(公开发布)
(联系人:市农委渔政站;联系电话:23139685)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遵义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印发
共印 5 份
附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
严厉打击渔业违法行为的通告(代拟稿)
为依法保护我市渔业资源,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渔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贵州省渔业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方式捕捞,严禁任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没收电鱼机、毒鱼药品、爆炸物、非法捕捞物资、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买卖和制造电捕工具、毒鱼药品、爆炸物、非法网具等禁用渔具。对非法制造、销售上述物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使用违法渔具渔法从事捕捞作业。凡在天然水域使用鸬鹚捕鱼、灯光诱捕、滚钩、迷魂阵、花蓝、鱼桩、豪网、铺盖网(跳网)、地笼网等违法渔具渔法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鸬鹚。
四、对从事禁用渔具广告、禁渔期虚假宣传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每年3月1日0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为禁渔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六、凡拒绝、阻碍渔政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