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市农提复字〔2015〕4号 签发人:陈国桥
遵义市农委对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
第44335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席晓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遵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一是政府扶持指导和宣传力度不够;二是组织运行不规范,无有效制约机制,权益无有效保障;三是信息来源渠道窄,科技水平含量低,合作领域面不宽。并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重视,加大扶持宣传力度;二是创建服务平台、搭好桥梁;三是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强化业务指导培训。
近年来,我市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据市工商局提供的截至今年6月底数据,注册登记的合作社已达4534个、注册资本53.92亿元。但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一些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就必须筑牢农民合作与联合的组织载体。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强基固本,提高发展质量,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紧密联结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让农民持续受益。只有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才能维护好成员权益,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将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既是国际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真正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农民合作社,为实施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做实组织载体,确保农民群众从中受益。
明确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要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典型示范,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要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力争经过5年的努力,农民合作社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500家。
我市市、县两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贯彻《合作社法》及《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等法律文件精神要求,一是出台了《遵义市创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工作方案》(办发〔2013〕50号),每年创建30个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三是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承担科研、农技推广、承建农村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四是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经营范围列入农业保险补助范围等。
2015年8月16日
(联系人:纪勇,联系电话:15085619188、28210151)
抄送:市政府办建议提案办理科,市政协提案委。
遵义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6日印发
共印 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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